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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19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詹志伟与张健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志伟,张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9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詹志伟,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健彬,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龙岩师范附小教师,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詹志伟与被执行人张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16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4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14665元,尚欠39335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支付2000元至还清欠款止。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02执19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谢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加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