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发勇,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巩固,男,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财,系公司董事长。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支付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53680元及利息和配件款49050元,案件受理费2341元由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彩萍执行员 王 诚执行员 李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文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