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148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象形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象形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张立,邓元超,邓元明,朱宝娥,安庆军成工贸有限公司,怀宁县飞达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刘同庆,陈炜,程烨,黄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48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429号。法定代表人:汪光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登,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热电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潜山县象形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官庄镇光华村。法定代表人:余应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立。被执行人:邓元超。被执行人:邓元明。被执行人:朱宝娥,系邓元明妻子。被执行人:安庆军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集贤综合大市场3号楼6室。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怀宁县飞达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程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同庆。被执行人:陈炜,系刘同庆妻子。被执行人:程烨。被执行人:黄小红,系程烨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的存款600万元(以此数额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