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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长沙新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长沙新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605号原告:曾某,男,汉族。被告:长沙新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湖南农业大学49栋601房。法定代表人:金某。原告曾某与被告长沙新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杨 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子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