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长沙新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长沙新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605号原告:曾某,男,汉族。被告:长沙新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湖南农业大学49栋601房。法定代表人:金某。原告曾某与被告长沙新农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杨 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子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