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2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宗锋与淄博罗城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锋,淄博罗城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宗锋,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罗城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陈友国,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宗锋诉淄博罗城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罗城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房地产及设备经三次拍卖无人应价而流拍,且申请人拒绝接受流拍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