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辖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包丽丽与阳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文彬,包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文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丽丽。上诉人阳文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2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系借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借款合同履行地作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