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0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8日,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5日,工人。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6)陕0430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为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且申请人郭某某已实际领取10000元案件款并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6)陕0430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赵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