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0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9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黎审判员 李剑锋审判员 邢永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芳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