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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章巧红与南阳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巧红,南阳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章巧红,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412923197312151187。被执行人南阳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章巧红与南阳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阳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章巧红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阳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卧龙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南阳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章巧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章巧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丽萍执行员  张 一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