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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成,陈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成,男,1967年4月24日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义江,男,1973年12月10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玉成与被执行人陈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费修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