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沈士贵与童达梅、高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士贵,童达梅,高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沈士贵,男,1958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童达梅,女,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高鹏生,男,1994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沈士贵诉被告童达梅、高鹏生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响南民初字第0054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童达梅应归还原告沈士贵借款105000元;被告高鹏生对该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正在陆续履行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正在陆续履行中,短期内无法了结,可暂予终结执行,待履行完毕后,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