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添仁与固原梅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段宁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添仁,固原梅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段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刘添仁,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7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被执行人固原梅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宁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段宁生,男,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添仁与被执行人固原梅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段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执2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3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5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被执行人段宁生名下所有的房产一套已被本源另案冻结。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固原梅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段宁生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债券等信息。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11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助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屈效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