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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5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孙九洲与孙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九洲,孙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206号原告孙九洲,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胡志恒,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涛,男,35岁,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九洲与被告孙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九洲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海涛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九洲撤回对被告孙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审 判 长  王继伟审 判 员  康 兵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