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桐乡市梧桐玉清陶瓷制品商行、戴文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梧桐玉清陶瓷制品商行,戴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11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梧桐玉清陶瓷制品商行被执行人戴文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11民初0177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戴文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文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文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戴文珍(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5#钞的存款人民币18231��,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金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