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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6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石青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青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810号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593-9。法定代表人:陆海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员工。被告:石青青,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青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沈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