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艳玲与刘继民、王秀珍、黑龙江新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玲,刘继民,王秀珍,黑龙江新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玲,女,194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继民,男,193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秀珍,女,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三人黑龙江新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烟台一道、渤海三路西北侧。法定代表人赵煜烽,职务董事长。第三人黑龙江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江南中环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艳玲与被执行人刘继民、王秀珍、黑龙江新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因主体信息遗漏,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7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正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