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程兵与史孟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兵,史孟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424号原告程兵,男,1991年08月出生,汉族。被告史孟立,男,1987年0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兵与被告史孟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兵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孟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兵撤回对被告史孟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史孟立负担。审判员 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