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3050号原告:高某,女,1995年7月29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晋州市吕家庄村。被告:房某某,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民族,职业,晋州市泉渡村人。原告高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法进行审理。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取回个人财产;4.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8月11日领取结婚证,后生一女孩,现随原告生活。婚后没有共同语言,2016年6月16日分居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2016年7月6日曾向本院起诉离婚,于2016年7月22日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在6个月内重新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高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紫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