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郑云与刘勇、刘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刘勇,刘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131号原告郑云,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崔远明,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瑶,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奈骏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王琰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被告刘胜,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与被告刘勇、刘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交纳11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