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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51号李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对被执行人王某拘留15日的决定。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线索,案件一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执字第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