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鹤翔与医统天下(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鹤翔,医统天下(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民初3580号原告:陈鹤翔,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医统天下(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统天下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9号河川大厦26楼A-2。法定代表人吴庆贺。原告陈鹤翔与被告医统天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鹤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医统天下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鹤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4月欠发的工资6000元;2.被告返还押金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6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任运营部主管,工资每月3000元。2016年3月、4月工资未再发放,并有押金500元,相关材料均由被告公司的行政和人事的马金焕保管。故原告诉至法院。医统天下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津和劳人仲定字(2016)第647号决定书。2.考勤表及工资明细。3.职位申请表及辞职申请。4.劳动合同。马金焕作为被告行政和人事人员,负责考勤、报销及工资的发放,向本院保证如实陈述以及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的真实性,如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应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原告亦提交工资清单及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事实,对原告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现医统天下公司作为发放工资的主体未证明已经实际足额发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押金,被告收取无法律依据,亦应及时予以返还。医统天下公司未出庭应诉,视为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欠发2016年3月、4月工资共6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押金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铭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雅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