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2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会琴与被申请人倪莲、被申请人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琴,倪莲,阴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2707号之一申请人:李会琴,女,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倪莲,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阴文军,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会琴与被申请人倪莲、被申请人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对被申请人倪莲、被申请人阴文军价值3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李会琴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住宅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李会琴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住宅一套。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李会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