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斌、刘星华、李伟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刘星华,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执77号移送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斌,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XXX乡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星华,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XX镇XX村X社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伟,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XXX乡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自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没收刘斌、刘星华、李伟财产一案中,依法在本辖区到相关部门对刘斌、刘星华、李伟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郑 洪审判员 温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