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财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玉真与刘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真,刘强,赵玉真,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财保150号申请人:赵玉真,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强,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玉真诉被申请人刘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小型轿车予以保全(保全价值6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梦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