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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通与吴昌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通,吴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孙通,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吴昌军,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1240号孙通与吴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孙通申请执行吴昌军的另一案件已于2016年9月5日轮候查封吴昌军名下位于四季豪庭5幢1004室的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裴昌乐执行员  李帅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