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通与吴昌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通,吴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孙通,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吴昌军,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1240号孙通与吴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孙通申请执行吴昌军的另一案件已于2016年9月5日轮候查封吴昌军名下位于四季豪庭5幢1004室的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裴昌乐执行员 李帅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