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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执3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与刘纪刚、惠州大亚湾华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刘纪刚,惠州大亚湾华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3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廖斌。被执行人:刘纪刚,男,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身份证号码:×××5958。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华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法定代表人:周梅香。委托代理人:江伟。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与刘纪刚、惠州大亚湾华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2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刘纪刚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北路169号华彩公馆2栋二单元304号房(预售登记号:HW201408247)。2016年10月10日,买受人莫春华(身份证号码:××以453493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竞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纪刚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北路169号华彩公馆2栋二单元304号房(预售登记号:HW201408247)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莫春华(身份证号码:××、黄立海(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莫春华(身份证号码:××、黄立海(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湘元审判员 :吴铁辉审判员 :徐少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凯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