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明导热油有限公司与苏州天虹华盛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明导热油有限公司,苏州天虹华盛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818号原告:常州市武明导热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西村。法定代表人:张惠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天虹华盛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希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寿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明导热油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虹华盛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武明导热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明导热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武明导热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元,由原告常州市武明导热油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