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君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格日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君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格日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5民初714号原告巴彦淖尔市君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河区。法定代表人吴咸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瑞峰,男,34岁,系公司职工。被告格日乐,女,蒙古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现住乌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君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格日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淖尔市君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格日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君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格日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俊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