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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5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区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高新区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蓉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765号之一原告:成都高新区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B座27楼2718号。法定代表人:郭尧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伟岸,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艳,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李蓉华,女,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高新区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高新区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李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高新区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高新区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蓉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6元,由原告成都高新区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登琼人民陪审员  詹素清人民陪审员  刘祚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区慧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