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蒙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阚士苍与田西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士苍,田西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蒙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阚士苍,居民。被执行人田西芹,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8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田西芹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西芹在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苏家庄子村29号有五间二层楼房一套及院落附属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田西芹所有的位于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苏家庄子村29号有五间二层楼房一套及院落附属设施。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