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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周红玲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509号申请执行人周××,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范××,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周××与范××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丰少民初字第24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范×1由原告周××抚养。二、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起,被告范××每月支付范×1抚养费三千五百元,至范×1十八周岁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周××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给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范×1抚养费,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范××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5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平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