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311号原告程某甲。被告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