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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311号原告程某甲。被告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