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8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853-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法定代表人姜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华,该行秦古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请求调解,提起来上诉、申请执行。被执行张子权,男,生于1968年1月7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涧池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陶玉琴,女,生于1971年8月24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涧池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3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陶玉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子权、陶玉琴夫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玉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44.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贤林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