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行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李春荣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行初116号起诉人李春荣,女,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本院收到李春荣的起诉状,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红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2、判决被告红山区人民政府返还强制围封原告的承包地,恢复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本院不予立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春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慧婷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代理审判员 王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