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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陈鹏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陈鹏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东风西路。法定代表人郑元昌。被执行人陈鹏展,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陈鹏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