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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欣与被执行人陆龙裕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欣,陆龙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935号申请执行人:吴欣,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黄臻臻、黄其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龙裕,男,195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欣与被执行人陆龙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78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龙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868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