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刑更4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付萍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付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4286号罪犯李付萍,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服刑前住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付庄村二组。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有财产人民币八千元。李付萍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7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付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有财产人民币五千元。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建议本院对罪犯李付萍予以假释。检察机关对该犯假释无异议。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提讯了李付萍本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付萍于2005年3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曾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刑七十二个月,现刑止日期为2018年9月2日。该犯现已实际服刑十四年二个月零二十七日,剩余刑期一年十个月零十一日。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且学习成绩良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所判罚金五千元已于2016年4月28日年缴纳完毕。其担保人有稳定收入、固定住所,平舆县司法局及平舆县司法局东和店司法所均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担保人付千出具的保证书,平舆县司法局及平舆县司法局东和店司法2016年3月1日出具社会环境调查评估报告、2016年3月18日平舆县东和店镇前楼村民委员会、平舆县东和店镇东和派出所、平舆县司法局东和店司法所、平舆县司法局出具的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审前社会调查表、2016年3月18日平舆县司法局、平舆县司法局东和店司法所出具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9月12日出具筑地检假审意(2016)116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1)兴刑执字第77号执行通知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705号刑事判决书、(2015)黔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本院(2007)筑刑执字第1478号、(2009)筑刑执字第4674号、(2011)筑刑执字第5087号、(2013)筑刑执字第3976号刑事裁定书,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入监登记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考评周期积分统计表、2016年6月12日罪犯李付萍书写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认罪悔罪书,2016年6月13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回归社会后危险性预测:无明显社会危害倾向”等证据以及管教警察金小四、同监罪犯朱翠华证言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付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现该犯已实际服刑十四年二个月零二十七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根据该犯犯罪的情节,结合其服刑改造期间表现以及当地社区对该犯的评价,可以认为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亦不会在当地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付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至2018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源江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