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甲、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2民初2312号原告:杨某某,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甲,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本金20.5万元及利息(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两份计算至本清息止);2.被告二对上述借款负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杨某甲系多年好友,被告杨某甲因资金周转违约,自2014年起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5万元,被告杨某甲出具借条五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杨某甲、被告黄某某均未到庭,未作当庭辩解,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系多年好友,因被告杨某甲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杨某某借款2万元,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杨某某借款3.5万元,2014年11月25日向原告杨某某借款2万元,2014年12月6日向原告杨某某借款5万元,2014年12月4日向原告杨某某借款8万元,借款金额共计20.5万,并由被告杨某甲出具借条五张,均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支付欠款。另查明:上述债务均发生在被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甲向杨某某借款共计20.5万元,有被告杨某甲签字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该欠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杨某某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债务均发生在被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俩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20.5万元;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其他诉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宝华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人民陪审员 吴本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晓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