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希兵与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兵,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8612号原告陈希兵,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兰洪波,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陈希兵与被告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钦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希兵委托代理人兰洪波、被告何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希兵诉称,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于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从原告处借款7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逾期按月息2分计算,于同年七月二十五日从原告处借款30.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五天,逾期按月息2分计算,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以暂时无款为由推诿,时至今日拒不支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经济利益。综上,被告违反诚实信用之原则,长期大量拖欠原告的借款拒不返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6000元,利息20000元,合计1026000元,并给付判决生效前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暂时没有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欠条两份、银行回单凭证及交易明细和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伟向原告陈希兵借款100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超过借款期限未返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伟为原告出具两张欠条分别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判决生效前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陈希兵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何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陈希兵借款30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34元,减半收取7017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钦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