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第8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蓟县出头岭镇店子村民委员会与赵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县出头岭镇店子村民委员会,赵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第8923号原告:蓟县出头岭镇店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蓟县出头岭镇东店子村。被告:赵柱,男,1961年3月6日出生,住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蓟县出头岭镇店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蓟县出头岭镇店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蓟县出头岭镇店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志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