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曹兴平与杨玉良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兴平,杨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397号申请执行人曹兴平,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玉良,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曹兴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玉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杨玉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曹兴平支付欠款16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233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玉良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并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