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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0102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思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衡阳金科计算机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思行科技有限公司,衡阳金科计算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0102民初4070号原告湖南思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庆芳。被告衡阳金科计算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辉。原告湖南思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衡阳金科计算机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思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思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思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史作雷人民陪审员  曹国家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