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玲、赵泽菁等与王中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赵泽菁,赵泽校,赵宜祥,刘飞云,王中明,鹿邑县豫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632号原告朱玲,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系死者赵会举之妻。原告赵泽菁,女,199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系死者赵会举之女。原告赵泽校,男,200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系死者赵会举之子。原告赵宜祥,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系死者赵会举之父。原告刘飞云,女,195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系赵会举之母。被告王中明,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鹿邑县豫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马铺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牛志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玲、赵泽菁、赵泽校、赵宜祥、刘飞云与被告王中明、鹿邑县豫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鹿邑县豫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号重型货车一辆,(约价值2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鹿邑县豫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号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伦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利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