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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8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8029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乐忠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