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8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8029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乐忠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