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5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韩殿会、刘二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殿会,刘二敏,李俊红,韩仲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565-1号申请执行人韩殿会。男,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二敏,女,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俊红,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仲秋,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韩仲秋名下的位于冀州市昌城西路瑞景小区8号楼1单元701室(合同号:2012-8-43)房产一处及01储间。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仲秋名下房产的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仲秋名下位于冀州市昌城西路瑞景小区8号楼1单元701室(合同号:2012-8-43)房产一处及01储间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广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