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魏惠霞与郭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惠霞,郭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魏惠霞。被执行人郭浩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惠霞与被执行人郭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浩杰下落不明,本院已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惠霞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郭浩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魏惠霞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5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惠霞发现被执行人郭浩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