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民特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玲芳、贾晓云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玲芳,贾晓云,贾金荣,无锡市富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特253号申请人:张玲芳。申请人:贾晓云。申请人:贾金荣。被申请人:无锡市富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号。法定代表人:蒋伟。申请人张玲芳、贾晓云、贾金荣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富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玲芳、贾晓云、贾金荣要求执行无锡仲���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90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90号裁决书予以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江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