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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宝林与被执行人鞠明昕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林,鞠明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徐宝林,男,汉族,1956年8月4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鞠明昕,男,满族,1972年10月16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徐宝林与被执行人鞠明昕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323执2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