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9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宜伟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华宇新通信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宜伟,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华宇新通信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9624号原告李宜伟,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华宇新通信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个体经营者吴金燕。委托代理人胡婷,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涌平,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系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华宇新通信店员工。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退还原告手机全额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共计12784元;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案相关情况原告分别于2016年4月5日、4月21日向被告购买四部魅兴M86型号手机,价款合计3196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销售凭证和发票。2016年6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向原告出具认鉴字[2016]0209号文书,确认上述四台手机进网许可标志为伪造标志。裁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所出售涉案手机的进网许可标志为伪造标志,属于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综上,原告诉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华宇新通信店退还涉案四台魅兴M86型号手机;被告应于原告返还手机之时退还原告货款3196元。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华宇新通信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李宜伟9588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德人民陪审员 蔡 碧 玲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洋(兼)书 记 员 高 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