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赌博罪2016刑初159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15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户籍住址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伟、吴杰明,分别系广东何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伟、吴杰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村文华大街19巷1号一楼天翼4G店内,通过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将投注信息录入“红太阳”六合彩网站投注平台,从中牟利。2016年1月26日,李某甲在上址被抓获归案。截至被抓获为止,李某甲以上述方式共接受20多人投注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6319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3.被告人李某甲现已怀孕。综上,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村文华大街19巷1号一楼天翼4G店内,通过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将投注信息录入“红太阳”六合彩网站投注平台,从中牟利。2016年1月26日20时许,李某甲在上述地址接受杜某等参赌人员投注后被民警查获,并现场缴获投注单3张,赌资人民币720元,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截至被抓获为止,李某甲以上述方式共接受20余人投注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3199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提交的广东省人民医院2016年10月18日检验报告显示被告人李某甲已早孕。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电脑投注页面照片,赌资,收据,作案工具电脑、手机,投注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材料,病历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赌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六合彩投注单、收据已随案附卷不再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怀孕的身体情况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720元及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均依法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虎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钟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